文法系召开“严肃考风考纪”会议

作者:刘建辉 时间:2016-06-24 点击数: 责任编辑:


为了贯彻学院“三严”要求,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,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,文法系在6月23日下午避开考试时间,召开了“严肃考风考纪”的全体教职工大会,段丰乐主任主持了会议。

段主任首先要求各位监考老师、辅导员和行政工作人员对正在进行的系考和将要进行的院考,以“三严”为标准、站在评估的高度、公平公正,严肃考风考纪。对于作弊的考生决不姑息,对于有作弊想法和意图的考生要坚决打消其不良想法和意图,对于故意违法我院监考纪律或监考不力的监考人员同样绝不姑息,严格按照《教师服务考核办法》第三章考试纪律规定处理。

段主任随后宣读了《教师服务考核办法》第三章监考纪律规定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,要求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,坚决避免,严肃考风考纪。

附:《教师服务考核办法》第三章考试纪律规定

第二十九条 本院教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经查明属实,除由有关单位予以通知外,并分别减分:

一、无故不到监考者,一次减十二分。

二、监考不负责者(如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),减十分。

三、冒名顶替考试未能发现者,减八分。

四、执行监考擅自离考场者,减八分。

五、监考时看书报,或批改作业、试卷,或接打手机、收发短信,或打瞌睡者,每次减十分。

六、考场秩序杂乱者,每次减十分。

七、学生有夹带、抄书等重大作弊情事,未能发现,而被巡回监考人发现者,每次减六分。

八、临时规定考场有关事项未执行者,每次减六分。

第三十条 教师监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由有关单位通知,每次减四分:

一、有学生左顾右盼,低声说话,未加纠正者。

二、交卷时,考场内有学生围集一堆者。

三、规定学生事项未执行者。

四、考场门窗外有学生向场内传言、围观、未即逐退离者。

五、不记载监考记录或记载不实者。

六、经巡考人查报,其他有违监考人员职责之情形者。

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事先同意,自行请本院教师代监考者减八分;未经学校事先同意,自行请外校人代监考减十六分。(供稿人:于克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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